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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后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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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02 11:45     作者:后旗人民政府     来源:日博365备用网址     浏览次数:

序号中介服务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         项目名称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察右后旗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环境监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察右后旗环保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195号)
3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报批察右后旗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七条
4土地评估土地出让、转让察右后旗国土资源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与资产评估法
5土地招拍挂土地出让察右后旗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法规》
6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利登记察右后旗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7不动产登记权籍系统和登记系统维护和房产、林业、农牧数据整合不动产权利登记察右后旗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8项目勘界、规划设计、预算、招投标施工、监理、审计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察右后旗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9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监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察右后旗气象局《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10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察右后旗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
1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初审察右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七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1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初审察右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1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初审察右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14非煤矿山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初审察右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储存设施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许可证察右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储存设施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许可证察右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第十五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储存设施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许可证察右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18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备案察右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七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19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备案察右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20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备案察右后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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