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全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2 苏木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3日常管理机构
2.4专家委员会
2.5 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突发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的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制定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和《乌兰察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苏木乡镇发生疫情,或在旗内3个以上苏木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苏木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疯牛病等新发人畜共患病暴发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苏木乡镇发生疫情,或在2个苏木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5个以下苏木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苏木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鸡瘟),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旗尚未发生的牛瘟、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其他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苏木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苏木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14日内在1个苏木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苏木乡镇的5个以上行政村(嘎查)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苏木乡镇的5个以上行政村(嘎查)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盟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苏木乡镇发生疫情,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苏木乡镇的5个以下行政村(嘎查)发生,疫点数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一个苏木乡镇的5个以下行政村(嘎查)呈暴发流行。
(4)旗兽医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旗人民政府可根据旗境内突发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及工作需要,补充和调整分级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各司其职。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其控制和扑灭。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对疫情要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全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指挥长,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牧业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林业局、人民武装部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旗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及监督检查。
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旗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支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旗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监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有关科技问题。
旗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情封锁、动物扑杀、设卡堵截外疫传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旗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旗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旗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民委员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资金筹集工作,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和工伤待遇政策。
旗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配合兽医行政部门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并为旗、苏木乡镇两级动物防疫部门防疫专用车辆办理各地收费站免费证件。
旗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旗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以及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旗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以及对可能出现流动的病畜禽产品的追踪收缴工作。
旗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察右后旗人民武装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监测等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苏木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苏木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苏木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苏木乡镇镇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2.3日常管理机构
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和防疫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4专家委员会
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小组,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小组。
2.5 应急处理机构
2.5.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防疫监督及对疫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制订物资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预防灭病宣传工作。
2.5.2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鉴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落实。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结果报告工作。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牧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旗、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②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③旗人民政府
④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本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旗人民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省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交通干线的,应报自治区审批。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禁、止大型集会活动等。
⑤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苏木乡镇、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诊断疫病,划定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报告疫情。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级别。
③根据需要调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调运供应预防用药。
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储备库。
②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诊断,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监督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②按规定采集病料进行诊断或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③承担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④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工作。
4.2.2 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处置。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1)旗人民政府
旗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旗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旗人民政府根据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寻求技术支持。
4.2.5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和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旗人民政府或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旗人民政府,同时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
5.2 奖励
旗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规定执行。
5.5 抚恤的补助
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旗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农牧业、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科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规定做好储备应急物资及保养工作。旗经信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装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负责在疫情处理过程中的人间突发疫病的救治并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动物防疫部门设卡,堵截外疫传入。
6.2.5 物资保障
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有计划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库要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必需品。
6.2.6 经费保障
旗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
旗财政根据疫情情况,应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经费,保证防疫工作的需要,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时,旗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旗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由旗人民政府确认,负责本级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旗人民政府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使用等的研究,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习
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状态下,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不断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旗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8.1.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8.1.2 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
8.1.3 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等在我市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8.1.4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8.1.5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嘎查村、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8.1.6 疫区:以疫点为机构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8.1.7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1.8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制定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