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后政办发(2017)79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义
    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和实现农牧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牧区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牧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苏木乡镇和旗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管理的原则

    1.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2.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货、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

    3.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牧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一)规范农村牧区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4.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牧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货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一事一议”形成的资产按原值计价入账;“十个全覆”形成的资产,经第三方验收后,按实际计价入账。

    3.资产承包、租货、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货、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货、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

    4.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四、加强领导,强化民主管理,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旗直各部门要重视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依法对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农牧业、林业、水利都要认真履行对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纠农村牧区“三资”管理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落实责任追究;组织部门要负责对村级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农经部门加大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力度;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牧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管理。

    2.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3.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在坚诗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方式。加强农村牧区“三资”管理是推进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增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牧区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苏木乡镇、旗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水平,促进我旗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加扎实深入发展。

 

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pub_begtime} 印发
主办单位:日博365备用网址 承办单位:察右后旗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联系地址: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新区党政大楼

蒙公网安备:150928020000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928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