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了解到,为了全面提升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水平,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议,2017年12月31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从三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一是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实施意见》从夯实基层党组织基础、厘清社区治理职责、深化社区民主管理、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发挥社会力量作用5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城乡社区以及社会力量的职能职责。通过厘清旗县级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与城乡社区之间的职责关系,理顺社区治理关系。
二是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水平。《实施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要求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进行不动产登记;明确要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提供社区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全程代办、服务承诺、流动服务等制度,提高社区服务效能。
三是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明确从加强社区统筹规划、扩大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增强社区文化引领能力、完善社区法治治理、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提高社区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社区物业管理、加强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8个方面提升社区治理能力。